番外 第 136 章 永川

第136章 永川
正式开庭那天, 下着很大的雨。
向梓赶到法院时已经浑身湿透。
他抖着雨伞,在法院门口见到了他的代理律师。
林晚星对他说的那些话,在一定程度确实对他造成了影响, 他甚至有那么一瞬间想不顾一切。
但在甩手离开后,他很快就冷静下来。
向梓知道自己是成年人, 不是热血上头的高中生。林晚星的那种道德良心论,是敌人的激将法,根本无法动摇他。
而经由上次与林晚星的谈判, 向梓也充分认识到庭前调解的不可能性。
林晚星近乎赤丨裸地想折断他的脊梁, 他绝不能让林晚星如意。
所以他下定决心,咬牙聘请律师, 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眼前的律师姓陈, 据说接手过大量同类案件。
向梓相信, 只有这样报价实在愿意帮助他的律师, 才是真正的业界良心。
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
民事庭小得可怜, 靠门口的位置摆着几张旁听席, 空气湿漉漉的。
向梓推开厚重木门,一眼望去只看到旁听席坐着个青年人。
那人向梓见过, 最早来学校了解林晚星过去的人之一, 是名足球教练,应该就是林晚星新交的男朋友。
而令向梓意外的是, 原告席上只有林晚星一人。
林晚星今日穿了套黑色连衣裙, 被告席与原告席面对面实在太近, 向梓坐上自己的位置, 几乎能看清林晚星那张冷若冰霜脸上的每一丝细微表情。
就在这时,审判法庭的门被再次推开。
向梓循声望去, 看到门口站着的中年妇女,以为自己眼睛出了问题。
“向梓,你真的吃官司了!?”不可置信的声音从门口传来。
“妈,你怎么来了?”向梓听到自己慌乱的声音响起。
“我打了那张纸上的电话,人家说了就是法院,我不放心啊,我就过来看看。”他的母亲背着一个破旧背包,风尘仆仆,身上脏兮兮的,显然确实刚从老家坐车过来。
法院外的雨太大了,他的母亲浑身湿透,雨点声和母亲眼中的惊惶,让向梓感到一丝恐惧和冰凉。
“没事妈,民事纠纷很常见。我不跟你说不就是怕你担心吗?”
“到底怎么回事,你跟我说实话!”
“就是这女的胡搅蛮缠而已,你先去外面休息吧,结束了我再跟你细说。”
民事庭实在太小了,他话音刚落,法院工作人员却问:“马上要开庭了,被告家属想出去,还是坐下旁听?”
“你先出去吧。”向梓几乎在推搡他的母亲。
他的母亲却纹丝不动:“我要听听到底怎么回事!”
——
开庭时间很快到来,向梓重新坐回被告席。
书记员开始核对他与林晚星的相关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不知为何,看着身披长袍的法官走入审判席时,向梓觉得自己的心脏莫名高速跳动起来。
他很紧张,明明律师已经提前与他核对过开庭流程,他还是非常非常紧张。
法庭审理案件流程,陈律师早就同他核对过。
可当林晚星开始展示她数量众多的邮件证据时,向梓仍有种不真实感。
他原来发过这么多邮件?连他自己都不记得了。
而更让他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林晚星出示地每一封邮件证据,都来自知名校友的收件箱截图。
整整135个邮箱,那些密密麻麻的邮箱账号背后,是精神科医生、心理学专家、脑科学研究翘楚,是曾经的邮件接收者,也是几十年来毕业于永川大学心理系的知名校友们。
向梓自发出邮件后,从未收到这些人的任何回复。
而今天,那些眼高于顶的校友们,集体为林晚星出示了邮箱证据?
原告席上,林晚星就这么一个人展示邮件、叙述事情经过。
法庭内安静肃穆,雨依旧在下。
向梓觉得这个审判庭实在太小了,法官背后的国徽离他那么近,鲜红刺目。
终于,向梓等到林晚星的陈述告一段落。
他得以喘息,立刻求助似地看向他自己的辩护律师。
律师安抚地看了他一眼,开始侃侃而谈:“我方认为,原告将我方当事人与匿名邮件发送者绑定,是非客观行为。该邮箱系永川大学校信息服务中心为全校师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我方当事人虽实名注册该邮箱,但也存在发件人非邮箱注册人的可能性,我方当事人邮箱系被他人盗用。”
这是他们庭前已经商量好的辩护内容,律师主张的方向就是他的邮箱被人盗用了。
而今林晚星的面容近在咫尺,她明明一句话都没有说,向梓耳边却仿佛有她的声音隆隆作响。
下一瞬,法官平和的问询声响起:“被告,原告主张的发送侵权邮件邮箱账号,其实并非你本人正在使用?”
拳头在桌下紧紧握着,向梓不由自主看向旁听席。
在那里,他的母亲浑身湿淋淋的,正用一种急切的目光注视着他。
——你敢承认吗?
“不是我。”回答就这样脱口而出,“我之前登这个邮箱没登上去,以为是没记住密码,就重新注册了一个,没想到是被盗了。”
旁听席上,他的母亲松了口气。
原来说谎很轻松,向梓看向林晚星,这原来一点也不难。
可接下来,林晚星目光中既无嘲讽也无蔑视,她仿佛早已料到他的回答,只是很平静地说:“我有被告间接承认自己是匿名邮件发送者的一段录音证据。”
向梓一开始以为那是他和林晚星在咖啡厅录音,他想着女人果然还是有心机。
可当他看到录音文件时,他立刻意识到,那是当日林辰带着林晚星男朋友来永川大学时,他们在咖啡厅的谈话录音。
刹那间,恐惧和不可思议感涌上心头。
他几乎完全确定,这就是处心积虑的大局:“你们当时就录音了?”
“是师兄缜密。”林晚星答。
代理律师立刻与他小声沟通,随后辩护道:“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我方当事人不清楚谈话过程中会被录音,该录音文件侵害我方当事人隐私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林晚星却说道:“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应理解为: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场所进行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合法。而我方提供的录音文件,与被告谈话系在永川大学公共咖啡厅进行,录音系为公共场录制,除被告向梓外,也有何悠亭教授、王法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她是那么从容自若,没有看任何提示稿件。
可他花5000元聘请的律师,甚至连一句反驳的话都说不出来。
林晚星曾说过的一段话,再次浮现在向梓耳畔。
——“我没有教化你的责任和义务,我只想要求你弯下腰,向我说一声‘对不起’。”
录音文件开始在法庭中缓慢播放。
向梓听到自己的声音在录音中从笃定变得慌乱。
他的母亲坐在席上,脸色从铁青变得完全惨白。
“我没有撒谎,师母你就是被洗脑了!”
他自己说过的话,最终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向梓缓缓闭上眼睛,只觉得今日的雨,比以往大了太多。
世界冷暗无光,他知道自己完蛋了。
——
20XX年X月X日,
永川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针对硕士研究生林晚星控告同学向梓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全文如下:
永川市市和平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判决书
(20XX)永和中民一(民)初第1357号
原告:林晚星。
被告:向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华,永川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晚星原系永川大心理系硕士研究生,向梓原系永川大学心理系硕士研究生。
向梓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期间,以匿名发送邮件的形式,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前校友邮箱,群发名为《心理系教师舒庸自杀真相》一文。
向梓在邮件中多次使用“勾引导师”、“不伦恋情”、“缺乏基本羞耻感”、“精神控制男性”、“致使导师自杀”等大量侮辱性词汇,并通过个人主观臆想,捏造林晚星与导师舒庸的不伦丨性关系。
林晚星为此于20XX年X月X日委托永川市和平区公证处对上述邮件证据进行收集保全,永川市和平区公证处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公证书,林晚星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
同时,林晚星出具相关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向梓系匿名邮箱所有人及诽谤邮件发送人。既无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捏造,亦无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通过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已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故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
林晚星主张,向梓群发侮辱性邮件并公开散布的行为,使其声誉及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使林晚星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并接受长期心理治疗,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向梓停止侵权。
林晚星要求向梓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重新发送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林晚星名誉。
要求向梓在永川大学校园内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原文,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并赔偿林晚星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公证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之名誉。
向梓以匿名发送邮件的形式,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群发名为《心理系教师舒庸自杀真相》一文。该文捏造林晚星与舒庸的恋爱经历,对林晚星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在永川大学校友群体造成重大反响,对林晚星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已构成对林晚星的名誉权的侵害。
向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林晚星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向梓大量群发邮件内容给原告林晚星的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致使原告长期接受心理治疗。故原告林晚星要求向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正当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证费5,000元系林晚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向梓予以承担。
本院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虽称其邮件系小规模匿名发送性质,但其所发表内容影响恶劣、严重侮辱妇女,对妇女人格进行了严重贬低。
据此,依照依据《共和国民法典》《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发送事实澄清及向林晚星赔礼道歉原文邮件;
二、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永川大学校园网发布赔礼道歉原文。致歉声明内容应包含本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向梓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梓赔偿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四、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林晚星公证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永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玲
代理审判员付橙子
代理审判员姜明远
二○XX年X月XX日
书 记员常思
作者有话要说:
永川系的故事都是半架空的,相关庭审内容有经过艺术加工。
最后的判决书,参考了国内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判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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